l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吴倩倩律师
l案由
合同纠纷
l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陆某(原告)与马某(被告一)签订《上海某餐饮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开办餐饮公司,该协议将马某的妻子营某(被告二)列为丙方,但营某并未在协议中签字。其后,陆某向马某转账30万元。
2019年3月14日,上海某餐饮公司设立,登记股东为马某及其妻子营某(于2020年5月20日离婚)。2020年4月29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马某、陆某。2021年7月29日,该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变更后马某认缴2.5万元,陆某认缴47.5万元。
2024年2月26日,另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因马某、陆某未能证明其已实缴出资,遂应在其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上海某餐饮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续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从陆某账户中执行到47.5万元。
后,陆某遂起诉马某、营某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即本案,主张上海某餐饮公司设立时未将陆某登记为股东,马某收到的30万元未用作实缴资本,马某与营某根本性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上海某餐饮公司合作协议书》,返还30万元。申伦律所从公司法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论证,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申伦律师四大抗辩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l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上海某餐饮公司合作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论证:
一、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
陆某与马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共同出资设立餐饮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参与经营、分享收益。本案中,餐饮公司已于2019年依法登记设立,虽然设立时股权结构与协议约定不符,但后续公司股权结构已历经变更将陆某列为股东。因此,陆某已实际成为上海某餐饮公司的股东参与经营、分享收益,合同目的已实现。
二、陆某主张被告未按约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等问题
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属于公司资本制度调整的范畴,涉及的是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上海某餐饮公司合作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涉及的是陆某与马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原告将股东间的出资争议等同于设立协议的根本违约,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陆某主张其股权来源系基于对马某另外的17.2万元的借款,不是基于《合作协议书》的履行结果。
借款关系与本案审理的《合作协议书》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即便陆某与马某之间确实存在以股权抵偿借款的约定,亦产生于公司设立之后,属于股东之间对既有股权的后续处分,不能溯及既往改变陆某基于《合作协议书》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事实。并且,陆某在另案中被执行到位47.5万元,现陆某意图通过否定初始投资关系的法律性质取回30万元,将商业风险转嫁于被告,有逃避股东出资责任之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四、时效问题
上海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情况与协议约定不符,陆某在当时已经知晓该事实,至陆某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时间已逾四年,其解除权已归于消灭。
l申伦亮点
本案中,申伦律师面对原告“解除协议、返还30万投资款”的诉请,抓住合同解除权的关键,精准构建了四大抗辩防线:其一,以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合同签订主体,助未签字的营莹完全免责;其二,以工商登记、经营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闭环证明原告已成为持股95%的控股股东且实际参与经营,合同目的已实现;其三,以《民法典》第564条一年除斥期间为由,指出原告起诉时已逾四年、解除权业已消灭;其四,以禁止反言原则揭示原告长期参与经营却从未异议的行为矛盾,向法庭揭示原告“先以股东身份在另案中被追责、后否认投资关系以逃避47.5万元出资责任”的真实动机。最终法院全面采纳申伦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l法院判决
